法律问答

我外公在前几天因癌症去世了,我外婆也在一年前去世。我外婆是离异后嫁给我外公的,在他们两个人结婚前,我外婆与前夫生有一儿子。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她前夫。与我外公结婚后,见到小孩在那边生活的不好,就把小孩接到身边照顾。与2位老人家一起生活了10来年时间,成年后,又丢下2个老人家,跑去投靠当官的亲生父亲。

婚后外公外婆一直没有在生小孩,便收养了我母亲。外婆的亲生儿子,这么多年一直在外面,对2个老人家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外公外婆都是退休的工人,每个月都有1000来块的退休金,但是家里面的家电、老人家的穿戴、以及过时过节都是我母亲给家里寄钱。在外婆身体一直不好,所以在去世之前都是在医院住的,我母亲特意从外地跑回去照顾老人,出钱又出力。外婆的亲生儿子呢,就是连回去看看都没有,只有一次,回去站了个10来分钟就走了,而且也是因为要去老家办事。外婆去世后,修坟的钱也是我妈出的。现在问题来了,外公去世前因癌症瘫痪在床,我妈请了2个人来照顾外公,工资都是我妈出的,他也没有说回去陪下老人家,更别提出钱。外婆的儿子在外公外婆去世后,回去连住宾馆的钱都要在这10万里面报销。在我外公过世前,外公就让我妈把家里的房产证还有存下来的钱交给我妈,让我妈处理外公的身后事。原本准备第2天立个书面遗嘱的,可是,外公还没立遗嘱就过世了。可是之前,外公瘫痪在床的时候,当着很多人的面说了遗产的问题。(我外婆的2个亲侄子、外公的妹妹、外公农村里面的人、照顾外公的人)现在留下一套房子还有办理完身后事剩下的1万块以及20个月的丧葬费。我想请问下,外婆的儿子有继承权吗?还有是怎么分配的。外婆的儿子一家3口人,有一个女儿(成年人)我妈这边4口人,我母亲离异后在婚,并且生下个男孩(6岁多)我跟随我母亲,我也成年了。(外公外婆存了10万块,2个老人家一人一半,用作丧葬用途的)。我和母亲住在深圳,外公外婆住在湖南的一个小县城。外婆的儿子住在那个县城所在的市里面。在我外公还在床上瘫痪的时候,外婆的儿子回去了一次,就是为了了解那个丧葬费和房子的事情。

离婚
2019-01-16 11:34: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继承权必需具备:
    (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
    (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继承权的主体包括: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法律出于保护弱势群体,以及鼓励尊重、赡养老人的立法宗旨考虑,对此原则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具体如下:  
    一、以下情形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不平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以下情形出现时,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此外,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指的是法定的配偶。
    即合法的配偶,虽男女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生活在一起,但是没有结婚等级证书,属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婚姻。  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同居有继承权吗?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具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末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瞥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是,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