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怀孕女工是不合法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