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一朋友是2011应届大学毕业生(女),在外实习,因喝醉酒被两男子带进宾馆,途中在车上被一男子在身子上乱摸,而进入宾馆后又被另一男子乱摸,所有行为均不是该女子愿意的,该案子已经转到公安局,经警方取证鉴定没有被强奸,请问这个案子是否构成犯罪?应该以强奸未遂起诉还是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起诉?如果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起诉他们二人,需要哪些证据?有他们进入宾馆的监视录像、女子出房间后和其中一人拉扯的录像、该女子被弄掉纽扣的裤子,?请问这些证据够证明他们犯罪不?

2019-01-16 01:45: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强奸案件属于国家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
    强奸未遂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查证属实后,会移送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 通常情况下请见未遂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判决结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 强奸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也有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只要在刑事案件中是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都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民事赔偿,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有的会很高有的会很低,我见过的新闻最低的只有判决赔偿5000左右的,但是影响其高与低的因素,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
    所犯罪行的社会影响恶劣与否、社会危害性大与否、对当事人正常的生活,精神健康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如果所有或者很多因素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一般法院会支持高一些的赔偿主张。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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