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职能如下:
一、财产管理职能。
体现在:
1、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
自然人、
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2、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3、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
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4、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二、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
三、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四、社会投资职能。
五、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