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三四个月前,微信的一个好友,聊了半个月的天,期间也总通电话,但是不认识,也没见过面,更不了解,聊了半个月就再也没联系过,最近总接到各种贷款公司给我打电话,说他欠款不还,贷款公司联系不上他,说紧急联系人写的我的名字,如果我联系不上他,就要替他还钱,还说他们合同上有一条规定:紧急联系人联系不上贷款人,就会自动变成担保人,替贷款人偿还欠款。关键是这个事情我根本就不知情,所以我想问一下:1.催债人员说的合同条例属实吗?2.我有替他偿还贷款的责任吗?3.贷款公司人员能查到我家的具体信息吗?4.他们电话轰炸我,我屏蔽外地号码可以吗?请您详细解答,谢谢

2019-01-15 11:36: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
    (1)连带保证是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是保证人索要债款;
    (2)而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有不同,应是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时,在借款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2、法律还规定:如果在签担保合同时,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
  • 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连带保证人: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借款,只要还款期限已过,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
    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
  •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承担贷款责任。
    申请表中的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而很多情况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即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何况贷款紧急联系人并不是贷款担保人,对贷款这件事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被干扰了正常生活可以报警处理。
  •   欠款人不还钱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欠款偿还义务。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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