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律师,我在原来的单位办了外出学习三年的停薪留职手续,已经交了几年的养老、医疗等统筹费用自己交一部分,单位交一部分。去年我在郑州又找了一个技术学校的宣传工作,我和这个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签了10年的用人协议,协议上规定我是这个学校唯一的宣传讲师。前几天因为要工资的事我和校长闹了别扭,他在没有和我商量的情况下就找别人合作了。现在他明显违反了我们协议的第一条。我该怎么办?我如果起诉他能赢得官司吗?另外他说我不听他的话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不用我了是开除我了。因为我在这个学校只管宣传从不参加他们的会议,我在原来的单位还保留着人事和统筹关系,这样一来我和这个学校签的协议是不是就不算劳动合同而只算劳务协议了呢?我看法律条文上说劳务合同是不受这个单位规章制度制约的。我有证据能证明我和原来的单位还保持着人事和统筹关系,还有录音证据也能证明他违约了。我要打赢这场官司还需要准备什么呢 ?为了让律师帮我详细分析我的案子,下面我把我和黄河学校签的合同也一并附上。请律师帮我解答。我现在非常着急,我的电话是13323845277.下面是我的合同。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5 11:25: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两种情形:  
    1、在当事人双方均无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经合意解除劳动合同;  
    2、无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征得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同意后,解除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当用人单位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 关于被单位停薪留职的问题,解答如下:
    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
    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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