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婚姻存续其间接受一方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还是只是一方、

2019-01-15 09:13: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光有房子大小不行,还得有房价。给你个参考吧:
    一、营业税:成交价*
    5.6%  
    1、普通住宅满5年(含5年)免征。
    2、普通住宅未满5年,全额征收
    二、 个人所得税:
    1、按差额的20%征收 
    2、普通住宅满5年(含5年),且为卖方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三、契税:  
    1、成交价*1%,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若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  
    2、成交价*
    1.5%,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若查实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  
    3、成交价*3%,(144平米以上含144平米)

  • 1、根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前储蓄应当各自属于个人财产,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分割房产时应当予以考虑。
  • 父母拆迁后所得的房子在办理房产证时写女儿的名字,不会变成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该房子并不完全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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