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普惠快信,分期贷款了五千元还了四期一共12个月后来出了点事,又刚换了工作,逾期了一个月,本来这个月22号还,对方却说我逾期了两个月,本来这个月三个天都是还款日,对方让我一次还清,说是滞纳金,违约金,加利息,一共4900元,说要是不还就要告我诈骗,请问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01-15 06:17: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逾期的话会根据时间长短对您的征信有影响严重逾期(超过90天)征信就是黑户,在逾期还清前是无法再申请任何贷款业务的,其次逾期会产生违约金,逾期利息等额外费用,长期逾期最后利息大于本金的事情也不是什么新鲜事,还请谨慎对待。
    此外,还须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严重的,还须支付违约金。
  • 如何逾期违约金计算:  
    一、实际给付之日的含义看似明确,但实际并不明确,因为在对判决的执行中,当事人付款存在一次付清和分期付清的情况,那么实际给付之日是指第一次付款时还是最后一次付款时呢?至于款项付清时,则涉及到如对方一直不付款时,那就一直要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下去,这样岂不有失公平。  
    二、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的终止时间有约定的,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计算违约金就应以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时间为准。当然,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地减少。如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给付之日的,则双方应对给付之日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为约定不明。  
    三、当事人对违约金支付终止时间未有约定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判决一次性立即给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逾期未付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债务人尽快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可以征求原告的意见,只要其意见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官尽可以据此作出判决。在实践中,不乏有原告只要求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判决时或起诉时,甚至有的愿放弃该诉讼请求。
  •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
    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
    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