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有二。
(一) 犯罪情节轻微
“犯罪情节轻微”是概括性的描述,而非独立量刑情节。它从属于特定条文的具体规定。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据此,如果被告人属于自首且犯罪较轻,审判人员对此予以认定并决定援引第三十七条给予被告人非刑罚处理,那么“犯罪情节轻微”即指被告人自首且犯罪较轻这一具体量刑情节。
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是一概括性规定,其具体界定需要案件具体情节存在“免除处罚”的可能性。
(二) 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意思是,根据特定案情,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评价上存在免除处罚的可能性。
“不需要”意味着需要审判人员根据特定案件主观认定、选定不判处刑罚。例如,刑法对于防卫过当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判人员根据防卫人的具体案情,认为选择适用“免除处罚”较为适当。
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侧重强调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过程。另外,“免予刑事处罚”是“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逻辑结果,但是并非必然结果,因为其只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非“应当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