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公司有孕妇,2019年5月12日申请的产假,当时公司规定的产假是4个月,也就是120天。她从5月12日休假到8月22日,4个月的产假结束了,公司8月1日新发行文件,产假是160日休息。根据她的情况,接下来的两个月可以申请再休假吗?

妇幼权益
2021-05-30 06:31:21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产假有国家规定的产假与地方的奖励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这个是基本产假,具体请百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奖励产假是由地方规定的,每个省都不一样,所以导致了很多不同的假期,你是在深圳,那么是按照广东省的规定休假的,具体请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国家的基本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奖励产假:主要是晚婚晚育、独生子等的奖励,具体规定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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