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限制:
1、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程序和表决内容违反章程的,可以撤销决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法院不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提起的诉讼;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决议内容属于无效决议,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提起无效决议的期限。因此,股东要求确认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天诉讼时效的限制;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应当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股权收购;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股东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90日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