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上写的是“订金”,可以要求退回。如果对方坚持不退,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退还。“订金”可视为“预付款”或“诚意金”。而“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是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也就是订金可以退还,定金是不可退的。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