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关系

2021-05-27 03:00: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合同法》规定债的保全有两种,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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