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
1、交管部门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2、鉴定机构在三十日内完成鉴定,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3、交管部门审核鉴定意见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