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
但建设部《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
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即成了一个争议焦点。
epc总承包资质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信能力,包括诚信评价的良好率;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胜任总包项目的需要;
3、科技进步水平在业界要具有领先(至少是中等偏上吧);
4、代表工程业绩,由小到大,由简到难,逐步提高承保能力;
5、经营范围和承包范围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