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公司

2021-05-25 07:18: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并购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照并购后双方法人地位的变化情况划分

      按照并购后双方法人地位的变化情况,可将上市公司并购划分为收购控股、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收购控股,是指并购后并购方存续,并购对象解散。

      
    2.吸收合并,是指并购后并购双方都不解散,并购方收购目标企业至控股地位。绝大多数此类并购都是通过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来达到控股目标企业的目的。

      
    3.新设合并,是指并购后并购双方都解散,重新成立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这种并购在我国尚不多见
  •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上市公司并购方式如下:
    (1)以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
    (2)由大股东成立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配套资产注入行动;
    (3)由大股东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
    (4)由上市公司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未来配套资产注入等行动
  • 关于企业并购,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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