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是动物共同损害,就是数个动物共同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情况。
数个动物致人损害时,如果数个动物属同一饲养人或管理人,应直接按照民法通则127条规定处理。如果数个动物属不同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则应按照民法通则127条和130条
共同侵权的规定,判由数个饲养人或管理人相互承担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