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简单说,我弟弟是领养的,但是这个领养是指(其原本父母未婚先孕,然后生下这个孩子,其父母愿意把孩子交给本方父母领养)然后现在没有相关的领养证明,孩子户口上不了,要怎么办,需要办一些什么证明

2019-01-12 01:44: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具备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上户口通常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具体可以到民政部门或者派出所户籍科咨询了解。收养人首先应当出示本人的相关证明,确定双方在婚后没有子女;其次,收养人应当出示孩子生身父母情况的具体说明,是否存在由于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依照证明可向该审批大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才可办理户口转移

  • 1、私自领养的孩子,不能直接去民政局办理收养证。
    2、想领养孩子,必须有合法收养手续。
    3、从送养孩子人是否是孩子父母,缺一不可。孩子父母是否符合送养孩子条件,
    4、收养孩子的人是否符合收养孩子条件,孩子的年龄等信息都得符合收养法条件。
    5、《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6《收养法》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7、《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 领养证又叫收养证明。提供收养凭证、送养人信息等。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
    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
    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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