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9年10月份购买了一套农民的拆迁房,我和他的签订的购房协议约定,,房屋交易所有的税收由我承担,他的房产证下来10天内他要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协议,我已经将全部的房款支付给他。他的拆迁协议是2009年3月份签订的,按照国家法律,他的房屋5年免交营业税到期时间应该是2014年3月份。2010年12月份,他的房产证下来了,由于房子涨价,他就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今年6月份,我把他起诉到法院,2010年8月底,判决书下来了,法院判决他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及时给我办理房产过户,但到现在为止他没有来协助办理过户。而我又牵涉到要承担高昂的营业税问题,也想再等两年半,等他的房屋产权满了5年后,再申请强制执行过户。咨询法院,法院工作人员讲判决下来两年内必须申请执行,并且申请后,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是半年有效。另外,法院工作人员还说,这个两年的申请执行期国家也可能随时下文调整,这样我可能将来主张自己权利时面临风险,请问律师,法院工作人员的回答是否正确?另外,我就在想,能不能通过给房主一些钱,比如未来给他一半将来免交的营业税款,要求现在的房主将该卖房的权利全权委托给我家亲戚,并在委托书中声明不能撤销委托,然后去办理这个委托公证,这样,等他的产权满五年后,再去过户,从而避免这个营业税。这样的公证委托书可行吗?有没有法律和经济风险?

拆迁补偿
2019-01-11 18:15: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凭法院的判、裁决文书,执行裁定书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过户),法院也可以给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发协助执行函,将房产过户到申请人的名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 住房如果以及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有了受让方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就已经发生转移,属于受让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不能撤销已经办理完毕的房产证。除非是住房灭失,当事人自己申请放弃住房产权等情况。  只有在办理新房产证之前,是可以申请撤销过户登记手续的。  《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是过户需要委托需要公证,如果起诉打官司不需要公证 关于办理不动产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为了规范不动产委托书公证程序,保证办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就办理不动产委托书公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不动产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委托人为委托他人代为处置不动产的单方授权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公证活动。
    二、委托人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动产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公证应由委托人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能由他人代理
  • 房产委托公证书有效期分情况而论,委托期限是委托书内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数委托书公证中的委托期限常约定:“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如果公证书有注明有效期的,按照注明的有效期认定。虽然约定这样的委托期限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方便、实用,但是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容易产生纠纷,原因如下:
    1、表现在不动产委托交易中买卖双方存在交易风险,委托期限过长继而产生纠纷;
    2、实务操作中期限过长产生不确定的法律事务,委托主体、内容变更导致公证书失效继而产生纠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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