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6年6月29日进入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今日(八月二十二日),雇主以工作表现未达标准为理由,向我提出解雇通知。我可以申请赔偿吗?

2021-05-19 20:0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试用期未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无过失辞退,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工作两个月的,需要单位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 试用期超过约定期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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