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浙江温州苍南县人,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我村搞试点,我家的情况是:1998年土地承包权等记在我婆婆名下,总共4人,我奶奶,婆婆,我老公及我老公他弟弟,,现在奶奶和他弟弟都去世了,现在村里承包权要重新登记,按规定我们家要怎样分配集体土地合适?

在1998年时我们家其实就我老公一个人是农村户口,而且我们已结婚并有一个孩子,他弟弟还没成家,村里把承包权写在他妈妈名下是否是违规的

2019-01-11 02:28: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法律上没有规定离婚后,女方的户口必须迁走。
      二,如果你们有单独的房产,可以通过离婚析产把房子的产权登记到女方名下,然后,要求前夫把户口迁出去来达到分户的目的。
    (1)析产所要提供的资料:
    女方凭离婚协议(经公证或加盖民政局的公章)、离婚证、自己的身份证即可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变更房产所有权,只收取产权登记费、测绘费、工本费等共计200元上下。
    (2)这算离婚析产,不是房产买卖或赠与,不涉及房屋的买卖,所以不存在过户的说法。
      三,当然,如果娘家村同意,女方也可以把户口迁回娘家。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被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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