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已不认可
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