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年2月,我在龙某处租得一处房屋,合同期限是2012.2.7---2013.2.6,承租后不久,龙某便将房屋卖给张某,同时将房屋租金和押金也一并转给张某,但租赁合同没有重新签订,过了一个月,我因为工作原因,想搬到其他地方去,于是我就打电话给张某协商说我如果找到续租的人,你就把房屋剩下4个月零20天的租金和2000块钱的押金退给我,当时张某也答应了,并要求租出去的价格由1200涨到1400。当时大家口头上都答应了,于是我再9月10号找到了续租的人,我们三方约定在9月16号之前我搬走,续租人搬进来。于是张某和续租人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之后,我和房东张某结算房屋剩余租金时,张某以和同上约定如果承租方租赁期未到,要退换房屋,将不退换保证金和租金为由,要扣我2000的费用。于是我就不干了,经过多次协商也未果。

我现在的问题是:第一:我现在可以要求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吗?(因为都是口头上说,实际合同还没解除)

????????????????第二:现在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第一房东龙某解除合同并赔偿我损失吗?

????????????????第三:我现在该怎么办,有好的方法吗

2019-01-10 14:24: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租房合同没有到期房东要提前收回房屋:一,出租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承租方违约补偿,承租方同意,可以终止合同。
    二,租赁合同未涉及双方的违约行为及违约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租方而言,如果是承租商铺,则以商铺的经营额计算损失;如果是承租住房,则以房租作为计算依据,一般计算时间为一个月。但这并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请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考虑。
  • 房屋如果需要延长租赁期限,那么是可以与原来的房东签订一个继续租赁合同。
  • 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5-10级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是否可以活动经济补偿金,与普通劳动者无异。
    在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定过错情形下,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但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的,主动解除合同,从工伤保险的角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 劳务派遣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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