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在国外工作,早上在宿舍突然死亡,不是上班时间,而是在工厂吃饭。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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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公司吃饭时间不应该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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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公安出面解决,具体的赔偿问题需根据公安调查情况方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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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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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