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厂在中山市小榄镇。今年,工厂效益不好,很多时候都没有什么订单,工厂的人本来就只有8,9个人,全部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说是属于小作坊形式的。单多的时候,老板也很少帮忙,多次给他提建议,他不听。他却跟别人说,老板要是变成了打工的,成什么样了?我们许多时候没有订单,老板看手头没有多少资金了,就说回家去贷款过来发工资,维持工厂日后的开支。结果一个多月了,老板没有能贷到款。有好几个工人看到这种情况都已经辞职了,虽然辞职了,但3个月的工资都没有发。我们打工的,工资拖欠了这么久,自己的生活都成问题了。我们真不知道该怎么拿到属于自己的钱了??

工厂的厂房是向当地居民租的(老板是外地人,我们也都是。但不是同一个省),工厂的企业法人是老板的哥哥,因为之前,老板也开过厂,可后面倒闭了,他自己的名字在工商局注册不了,就拿了他哥哥的。?

2个月前,A同事向老板辞职,因工厂当时2个月没有发工资了,所以A提出了辞职,并马上要走。老板说因A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说辞职就马上要走,本来要扣押30%的工资,因跟A的朋友是熟人,所以要扣押A当月的钱。A当月请假所以只上了差不多半个月的班。A同意了老板的这种说法。后来,A同意了老板的这种说法。A问老板要2个月工资。老板说现在手头没有钱了,就给他写了个欠条,承诺说在半个月之后打到该同事A的账户上。A把账号给了老板,就回老家了。走的时候,老板扣押了A差不多半个月的工资,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说辞职就马上要走,所以要扣押A当月的钱。A当月只上了半个月的班。半个月后,时间到了,A打电话给老板,老板说还是没有钱,让他再等等。结果到现在也还没有拿到。?

请问:?

1.A因老板发不起工资所以才辞职,老板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是否属于违法?另外,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就要扣押30%的工资,是否合法?扣押的30%的工资,是指当月的工资,还是几个月一起的工资??

2.请问:若老板在老家不回工厂,拖欠着工人的工资,是否违法?我们应如何拿到工资??

3.因法定代表人是老板的哥哥,我们若去法院告老板,是否也能连带他的哥哥一起告??

4.若老板现在没有钱给我们,给我们打工资欠条。但因为A的事情,很多工人都怕了这种欠条,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钱,若是推迟1年,2年之后才能拿到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才能马上拿到工资?这种打了欠条,却不知道能在什么时候能拿到工资的这种情况,是否也是属于拖欠工资?若不是,这是种什么行为?是否违法??

?

6.老板的这种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犯罪?是否要坐牢??

7.若在拿到工资之后,提出辞职,是否也要被扣除30%的工资?还是不应该扣除工资??

8.能否要求老板给我们经济赔偿?若可以,上班4个月,能有多少经济补偿??

9.老板现在不怕我们去找劳动局,他说大不了坐几年牢,工资就可以不用付给我们工人了。

这种说法正确吗?若不是,我们该怎样才能尽快拿到工资??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0 01:29: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在第三个月发放属于违法,如1月份工资在3月份发放就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如是离职结算,劳动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后15日内和企业结清工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除用人单位同意,或者具有法定过错的情形之外,不能马上走。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

    一、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按双方协商的结果解除劳动合同。

    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法规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下单方解除权,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特定的事实发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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