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认缴公司股份后,公司法人涉嫌非法融资,股东该如何维权?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1-09 19:42: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会追诉家庭财产。
  • 1,因为企业欠款,法人被拘留的,以企业的资金进行偿还,不会查封、冻结法人个人财产及其家庭财产无关
    2,法人因个人债务问题被拘留,会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但对其抚养人会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
    3,《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根据<公司法>规定: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起诉讼遭到拒绝或30日未予答复,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可能是公司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和律师联系,及时提起诉讼以免损失扩大无法挽回。
  •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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