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之前公司上了三年班,现在辞职了,厂里要求提前一个月辞职,我这边没有等到一个月就离职了,厂里新来的同事我也帮忙带过了的,工作交接什么都做好了,但是辞职报告领导我不给我签字,我还是离开了公司,现在他要求财务那边不给我发工资,今天下午和他谈了很久,目前还是有要扣我工资的想法,说我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大概意思要我负责,听他的意思就是想要扣我的工资,请问他这样合法吗?应不应该扣我的工资,还有上了三年班,厂里都没有买社保,只是在今年在工资条上注明了有社保补贴,请问这样合法吗?我不想拿多余的钱,我只想拿我应得的工资,请问能拿到吗?

2019-01-09 18:16: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当依法回原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依法支付劳动者合法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既然因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显然有失公允。
  • 劳动者辞职到期,用人单位克扣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 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关于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离职是由员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给其出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与办理离职手续不是一个概念,离职证明是为了证明员工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于其第二次就业的时候,供新用人单位审查。   有的员工离职,需要原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那么用人单位有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
    但是,如果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对于超过规定的旷工时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离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离职程序的管理,即规定离职程序。
    按照离职程序辞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给其出具离职证明;没有按照离职程序辞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违纪处理。对于离职员工用人单位最忌讳的就是不予处理,即员工不找我,我也不找员工,这样的管理方式是有法律风险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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