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好:

????我现在遇到以下问题,比较困扰,特来咨询!

????我08年11月进如A公司,签的1一年的合同,09年又续签了3年的合同,合同到期是12年的11月3号。在09年,公司股东又成立了一家B公司,AB公司的名字和法人均不同。两家公司以前一直都是在一个地方办公。4月1号,公司搬了新的办公地点,对外就只有B公司的名称,并且公司要求,对外一律用B公司的名称。上月,人事告诉我A公司6月份要注销,并且给我一份B公司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12年4月1日到2012年11月3日,也就是延续了A公司的合同时间。但是公司拒绝给出补充协议和对以前3年多的工龄进行买断,只是人事口头承诺:老板不愿意给书面的协议,但是承认以前的工龄。并且,在上月,公司对我A的社保进行停交,已B公司的名义继续买了社保。但是由于我现在一直拒绝签没有附加协议的新合同,人事告诉,本月会重新给我以A公司的名义买社保。并且,由于我没有签新合同(其他的同事,基本上都签了),老板以及上级都对我有了意见,在公司做着也不是太顺心。对此,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现在的情况,我是否可以拒绝签订新的合同,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因为人事告诉我,签订新的合同,就是和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现在公司拒绝协议,我可以不签,但是如果公司给了协议,我是否也可以不签新合同呢?因为本次的不签,我已经得罪了公司高层,并且公司对员工的承诺多次得不到兑现(年终奖和4月份加工资,都被公司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取消了),本公司已经没有发展前途;

?????3.?如果A公司注销或者破产(资产转入B公司),我是否能得到赔偿?

?????4.?公司擅自把我的社保转为B公司的,是否违法?

?????5.?公司一直已深圳的最低标准买的社保,而我的工资高于深圳最低工资的3倍以上,公司这点是否违法?如果违法,我应该怎么维权。

??????以上几点,还希望各位律师老师们帮忙解答,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09 17:24: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附加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应的,只要是在双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签字认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都可以用此为依据,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诉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与是否怀孕没有关系),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 劳动和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合同到期效力是自然终止的。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社保的情况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因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劳动者不愿意参加是违法的。如果迁就了这种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不仅要如数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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