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幼师毕业,有教师资格证,86年到96年被乡政府聘为小学民办教师,工资待遇与小学教师同工同酬,乡镇合并,86年到2012年小学附属幼儿园任教,在2012年签订合同是小学无固定期限的小学幼儿教师合同,工资待遇被校领导欺骗的形式填上最低职工工资执行,从2002年补交的最低灵活企业五险,事实的工龄没有得到认可,没有达到同工同酬的小学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从2012年被调离了教师岗位,无其它福利待遇,现在我是唯一的小学幼儿教师性质,请问我能提出享受小学幼儿教师性质待遇,达到小学教师同工同酬的工资待遇,工龄从用工之日起得到社保中心的认可吗?

其它
2019-01-09 07:15: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 享受员工福利是可以的,但试用期工资低于相同岗位工资是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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