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上海外来务工人员,在上海已经一年以上的时间,安公司的规定是一年以上才能给予社会保险,以前都只能是综合保险,但是我现在已经怀孕5个月了,我问公司保险中是否有生育保险?公司才说没有,我想从现在开始缴纳生育保险并补交不知道是否可以?医疗保险中可以报销生产住院费用吗?

妇幼权益
2019-01-08 17:39: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非因工负伤或因患病的基本医疗需求(一般情况下,是用于一般门诊、急诊、住院等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由单位在1个月内报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经过劳动刑侦部门工伤认定后,若被认定为工伤待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由此可见,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工伤后,应该先进行工伤认定,经过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的一切可由工伤保险支付,不能使用医疗保险。而医疗保险是治疗职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使用的,如果职工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或者认定不是工伤,就只能用医疗保险报销。

  • 1.在享受生育津贴前,单位需要为本人申缴生育保险,需要准备三个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社保登记表、养老、工作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些三表由企业准备;
    2.由单位持此三表前往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险部门受理后,会返回两个盖章后的表;
    3.等到下个月,单位就可以正常缴纳新增员工的生育保险费用,这个要去税务部门交纳;
    4.办理医疗证: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办理;
    5.女职工生完孩子,产假满30内前(注意时间哦,逾期办理比较麻烦)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保险支付的办理;
    6.等待审核后,工作人员开据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申请表;
    7.在进行保险支付办理的材料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生育情况表、身份证明信息、出生证、医院的医务证明、医务结算的单子等;
    8.等待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审批完成后,本人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领取生育保险的报销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