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嘉定彭封路租了一门面房,大约一百平方,主要从事烟酒蔬菜肉类等杂货生意,各种证件齐全,但是证件是租用人家的,办不了证件。该门面房属于违章建筑,没有房产证,所以办不了证件。但是我和房东是签了租赁合同的,房东是上海本地人,我是外地人。请问如果我和房东的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如果拆迁的话我能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谢谢您!

2019-01-08 14:46: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三)租赁房屋”。
    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因此按《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房东不仅要把房屋可能将要被拆迁的信息告知承租人,而且一旦明确拆迁范围,再进行出租,则属于违法出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承租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积极主动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有的拆迁入分别向被拆迁入和承租人支付,有的选择向被拆迁入和承租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还有的因被拆迁入与承租人之间就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停产停业补偿纠纷诉讼纠葛在一起造成不能及时发放补偿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就租赁合同关系遭遇拆迁时作出解除约定的或就解除租赁合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后,就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或给予妥当安置。
  • 如果双方同意续约,应该重新签订协议或增加补充协议。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
    千万不要以为“双方都没意见,只要自动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续。”如果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正式续约,只是双方都自动履行:出租人不要求承租人腾房,承租人继续按原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也照收不误。
    表面看没什么问题,但双方关系的性质就已经发生变更了。如果没有正式的确认,双方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没问题,但是租赁期限却变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后自动履行的期间,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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