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证据举报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但知道他们的操作模式,知道怎么去揭穿他们,如果这样去税务局举报的话税务局接待么(虚开金额比较大,一年4个亿,已经5年多了?并且还利用虚开的发票到银行融资,以至于本来1000万资产不到的企业融资量上亿)

公司税务
2019-01-08 14:13: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开票的操作流程提示进行操作。
      
    一、初次安装准备工作:
      
    1、 获取并安装CA证书:新登记纳税人或第一次登录网厅需要先持税务登记副本原件、U盘、经办人员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领网厅登录密码,或根据需要申领CA证书(数字证书)(原先已申领过CA证书的仍可使用)。
      
    2、 网络发票开通:纳税人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发票的必须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凭发票领购簿在办税服务厅申请网络发票开户(注意设定分开票机数量)。
      
    3、 下载并安装开票软件:国税首页软件下载中下载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双击网票安装软件图标,系统运行安装向导,完成安装。
      
    4、办税大厅购买通用机打发票。
  • 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包括为自己虚开,也包括为他人虚开,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是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和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之和。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人开办的是皮包公司,不做任何生意,则造成的损失只计算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而不计算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因为他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 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热线12366。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

      相关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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