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如下:乙方在北京工作,业务所在地。既然公司已经变了,我希望去保定鞍山分公司。由于全家不能去北京,公司希望你离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我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给我相应的补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5-07 12:30: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因以下原因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给工作做出赔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 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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