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告两处住房,我第一顺序保全其中一套按揭房,法院判决被告还钱,按照执行局要求我执行和解,现在我替被告交纳银行8万贷款,拿到房产证,又去税务局交了交易税和契税2万,然后去拿到了评估报告。可是忽然被告知这套房子有人轮候保全,不能和解,必须拍卖。否则院长不签裁定,但是我为了被告同意和解已经替他交了10万元了,拍卖费用太高,还有什么好的办法能拍拖这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执行局已立案4个月了没有任何进展,有没有时间限制??作为第一保全人和受偿人,我可不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自行过户?具体怎么操作?

??????????????????????????????谢谢

拍卖
2019-01-08 12:53: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民间借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需要的时间: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如果法院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按实际情况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房产进行诉讼保全。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是应该给的。
    法院判了,一定要给。如不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1)委托人向拍卖行支付佣金。现时我国拍卖法仅规定拍卖人可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最高不超过拍卖价l0%的佣金。具体向委托人收取多少比例佣金则无规定。实践中,各拍卖行标准不统一。例如,上海物资拍卖行,根据成交额的不同按1一l0%不同比例收取;上海拍卖行则按3一10%比例收取;上海朵云轩艺术品拍卖公司参照国际艺术晶拍卖惯例,向买卖双方各收取成交价10%的佣金(实际总量是达到成交价的20%)。拍卖未成交,如是拍卖人过错而造成的,委托人可不支付报酬;如是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委托人应支付全部报酬;如双方均无过错,属正常范围内的不成交,委托人仍应就实施的部分拍卖行为支付相应报酬。
    (2)鉴定评估费。委托人对拍卖物的底价鉴定评估发生困难而委托拍卖行进行评估的,应当缴纳鉴定评估费。
    (3)保管费等。拍卖物在正式开拍前已移交拍卖行保管,委托人应缴纳保管费。此外,公告、通知当事人、公证等费用,均应计人拍卖活动的必要开支,由委托人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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