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17年3月31日加入一家公司。试用期为三个月。6月27日,部门经理通知我这个月离开,并与经理谈了谈。没有补偿。工作中没有错误,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我可以要求赔偿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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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应该赔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去
劳动监察部门反应要求赔偿,协商不一致去
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但是必须要提供劳动合同,需要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合同丢失,需要提供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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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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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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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