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是这样的,我从社保局那边了解到,因生育津贴是发放3个月的,公司说所以产假应是休3个月的才是。可新出的条例是188天,公司说如果要休4个月的也可以,但是第4个月是没有津贴发放的,而且第4个月公司也不会帮交社保和发放工资,要自己承担公司和个人那部分。请问这是合法?

妇幼权益
2019-01-08 08:36: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兼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 一般来说,生育期间的工资是高于生育津贴的。

    生育津贴的月度标准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来核定的,也就是说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那么生育津贴的月标准就是多少。

    这就有两个问题,一是很多公司社保缴费基数不是按照全额工资基数缴交的,缴费基数里通常是不包含福利、奖金等金额的,甚至有的公司只按最低缴费基数缴交社保,二是社保缴费工资是基于上一年度的工资进行当年度工资核算的,很多公司每年都有调薪,今年工资自然高于往年。

    所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低于工资的。
  •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休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