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姓马,今天主要跟您咨询一些合伙开公司遇到的一些财务纠纷问题。

2016年我和两个合伙人(简称A和B)想一起开一家公司,其中两名投资人为资金入股,A股东投资20万,占23%,B股东投资10万,占15%,我是法人,当时协商为劳务出资,并且占62%的股份。注册的公司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注册地为深圳,实际操作是在网络上。

公司关系分析:我和股东B是朋友,股东A是朋友C介绍,未见过本人,所有沟通都是通过C进行,包括后面要求认缴等。

因为经营是在网络上,所以办公在河北和湖南都有临时办公。

经过一年多的运营,公司并没有很好地发展,对外没有欠款,对内有一些运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办公、仓库、物流、办公出行等,所以公司在账面上应该是亏损。

到今年年初正式经营不下去,并且合作伙伴A股东有很大不满,要求我必须把公司所有的货物转交给她,并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进行清算,按股份比例共担损失。

我这边也存在问题:

账目没有管理太清晰,并且有两三万对不上帐。(不知如何处理,因为是个人疏忽也接受补偿账目空缺)

目前状态:我提出清算,然后解散公司,股东A要求我认缴公司62万,然后按照比例担任损失。

我的想法:合伙时说的我是

物流纠纷
2019-01-08 05:03: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决定投资人的投资最终占多少股份的关键因素是估值。初创企业被估算出来的价值高,投资人投入资金所占股份比例就小。但是对于企业到底价值多少,特别是初创企业还亏损连连的时候,企业甚至连财务报表都没有的时候,是说不清的,所以这道题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每个公司的情况都会不一样,所以估值方法也会有所差异。

  • 1、股东就是出钱的人,管理者是执行的人。股东可以是管理者,但是管理者却不一定会是股东。
    2、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管理者只是由股东或企业法人聘请的工作人员,可以和股东共同解决商议公司大小事务,但没有最终决策权。

  •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其中的第
    (五)项是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等)的规定,对于股东没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股东向多家公司投资的规定。可见,股东可以向多个公司投资成为股东。
  • 工资已是股份,不可以要回。

    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员工用工资购买股份入股,工资已经作为投资变成股份,现在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进行清算,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