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合肥的一家电子工厂工作,每天工作12小时,这个月因为家里有事和领导请了两天假,但是没有被认可。然后,我说我离开了。我工作了四十多天,一分钱也没给。我该怎么办呢?
-
《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实行综合计时和不定时计时的,另算。如果是标准工时的,8点半到5点,是8个半小时。已超过法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标准了;如果加班,最多只能再加
2.5小时,还必须要付加班工资。
-
讨薪属于
劳动争议,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
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