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03年生一女孩现在夫妻双方均无工作,04年3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奖励费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从2004年3月发放到2004年8月每月10元共计60元从04年8月至今再没发放一分钱.在此期间多次询问独生子女费问题,居委会给的答复是没有钱,发放独生子女费是国家给予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是法律规定的,请问计生部门的领导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向哪个部门反映

2019-01-07 13:45: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 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该按所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退回。  两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后,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已作为常规。因此,国家卫计委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对象:  
    1、凡户口在某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  
    2、终生只生一个子女,并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  具体步骤:  
    1、到孩子当年出生的医院去开“出生证”  
    2、凭“出生证”到社区医院,在“出生证”上盖章。(注:同上面的医院不是同一个医院)  
    3、凭上面盖了章的“出生证”到街道派出所上户口。  
    4、到所在街道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申请表》,并填写。  
    5、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签字  
    6、带上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已经盖章好的申请表格到居委会盖章。  
    7、到街道盖章  
    8、到区政府民政部门盖章。
  • 对于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情形: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属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夫妻也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2、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离婚或丧偶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独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再婚夫妻中一方依法生育一个孩子的;
    2、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一个孩子,一方未育且不再生育的;
    3、依法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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