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了4年,和车一起送到连锁店。现在合同到期了,说生意不好,不要我,这4年也没有保险,合同上说每天8小时,实际上每天9小时到10小时,有时11小时,也没有加班。这种情况该怎么补偿呢?

2021-05-01 15:27:3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单位支付你工资、押金外,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上班第二个月以后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3、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 法定假日加班,超过8小时的部分,按小时工资乘以超过的小时数再乘以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工资额300%支付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超过或者少于8小时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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