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条赋予
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的当事人享有
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双方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书中达成的补偿条款,系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赔偿,不应适用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