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离婚了,我们有两个孩子,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儿子9个月,女儿6岁,孩子一个也不给我,我们的存款在40万左右,能给我分钱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当事人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
共同共有处理。但有
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