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去年与一家在沪的港资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公司帮我把户口办到了公司集体户口上.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作满一年后违约,要交违约金6000,工作满二年后违约金是3000元,请问现在我在公司工作一年半的时候提出违约,那么我应交违约金为多少?这份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这样的规定有效吗?

还有如果有现在不交违约金,户口暂放在原单位,过几年后再来调户口行吗?还有我在新的单位里如果没有户口,他能帮我交四金(四项保险金)吗?如果原单位在我不交纳违约金的时候连退工证都不给我办呢?现在的单位应该怎么给我交纳保险金?

谢谢大律师!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06 09:48: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公司并购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视为过高要求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我们可以从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俗易懂地讲:我要拆你的房子,你这个房子值多少钱,我补偿你,而不是你这个房子里住了多少个人,我按照每个人多少钱补偿你。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是没有实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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