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一块土地1原属我爷爷的,后来分家,爷爷将这块地1给了我母亲,我母亲在这块地上1种植了不少树木,几年后我爷爷因为三叔结婚没有地方住,爷爷便在这块地1上建了几间房住了下来,当时爷爷立下字据这块地1是属于我母亲的,母亲便到村政府办理了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名字是我母亲的。爷爷住了一段时间后,三叔又看中这块地1,爷爷搬走了,我家三叔住了进去,爷爷打算将这块地1给我三叔,给我母亲说使用另一块地2交换我们家这块用地1,我母亲同意了,但是没有立下任何字据。仅仅口头应予,后来母亲将爷爷又给的这块土地2卖了。

现在我三叔在将我母亲种的树卖了,正在这块土地上重建新的房子,我母亲想要要回在这块土地1上投入的钱还有伐树的钱,三叔不愿意。

那么我家能否依靠母亲办理的那份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通过法院要回这块土地····

2019-01-06 09:24: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口头分家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只要大家的意思表现真实,无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况。如双方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且不违反法律,就应有效。但口头分家因为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作为行政部门是不应当认定房屋所有权的。
    所以就分房口头协议效力并非一律有效。
  •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 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属于支付方个人房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上述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