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跟他06年在佳缘网络相遇,06年聊过电话,在网上视频过,07年也联系过,08年失去联系,09年3月又联系上了,一直电话、网络联系到09年8月28日,8月28日当天终于决定见面,见面后没什么异常,但是9月初的时候,他之前跟我说在深圳做类似黑客的事情,结果说出事被网监局抓到,罚款4万,另外5万给人家好事费,总共花了9万,他后面向我开口了,要我借8000元,说是事情搞大了,我当初看到短信,心凉了很多,直接拒绝了,他也没什么,跟我说谢谢。晚上的时候他跟我聊了见父母结婚的事情,我出于关心又问到他的事情解决的怎么样?他说还差6000元,我说我现在手上只有1000元,信用卡可以透支2000元,结果他说要我先借3000元给他,9月9日汇了给他。本来是说他处理完事情就来看我的,结果电话没打直接回老家了,借钱后到现在平均一个星期有联系上一次,平常关机比较多,9月29日有说要我把卡号发给他,我当初没空,没发给他,现在他的手机属于停机状态。我担心是骗子,有调查他的底细,他没告诉我他真名,后面我查出8月28日来看我的时候他是用自己身份证在酒店登记的,因为我已经在身份证核查系统查过是他本人,其他跟我讲的情况还基本符合,就是名字存在疑点。我现在有查到他家的具体地址,请帮忙分析下是不是骗子?如果是骗子我的钱能追回来吗?我现在有聊天记录与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做为借钱的证据,没有借条,并且汇的钱也不是他本人的帐户。我跟他的家很近,一个市里,只是在不同的县.我现在有查到他家的具体地址.

消费者维权
2019-01-06 05:51: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在债务借款纠纷中,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且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 信用卡若出现了逾期,千万别急于注销
      由于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一时疏忽忘记还钱或少还了几元钱,而让手头的信用卡出现了逾期,千万不要急于注销信用卡,这样可能会被银行认定为“恶意透支”。市民应采取正常使用、正常还款的方式,避免出现新的逾期。
    银行在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时,通常考察的是这个人最近的信贷交易情况。如果只是偶尔逾期还款,此后都按时、足额还款,这足以证明其信用状况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银行在市民贷款时也会酌情放贷。
  • 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但是最好找多点其他证据,例如书面的

    建议:
    发个催款短信或者书面的文本给对方
    对方承认之后,让对方写和还款计划
    这个还款计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书面证据了

    提醒:
    以后借款等东西一定要有书面记录
    写明借款方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写明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时间
    最好是留下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并写明身份证用于借款确认并让借款人签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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