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在工地因急病生亡。现在他留下总计17万的遗产,两方父母均在,他的亲生父母要全部财产,现在我和我妈妈该怎么办?如果按照法律程序这个财产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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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就由第二顺位的
继承人继承,继承法说的说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其四人都有
继承权,继承份额原则上均等,但是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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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
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
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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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除《公证法》和《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四)继承同一遗产,
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
放弃继承表示的 。
第十六条规定: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三)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2、综上,无论是
遗嘱公证还是法定继承公证中,如果法定继承人中未到场提出公证申请或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公证处是不能办理继承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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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
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如果男方有家暴,女方可以多分财产,并且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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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