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4月应聘了一份硬件维修工程师的工作,当时公司下发了一份工资结构的说明文件,还让我们看过后签上名字,说以后发工资按这个文件发。我在文件上签了名后公司回收了文件。文件上有两项奖励:一是当月零配件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还的话,奖励200元/月,二是当月按照预约的时间及时到达客户现场进行维修的话,奖励500元/月。4到6月因为是实习期(当时我还没毕业),发的实习工资;7月份时7月15号我签的合同,结果公司说工资分两部分,上半月实习工资下半月正式工资,我也就忍了没去计较。这个月15号发了8月份的工资,我查工资条发现我按要求去做了但是没有发这两项的奖金。找经理问结果他说要完成销售任务才能拿,但是当时那份文件上根本没有这个要求。

现在越想越气,想辞职。但是实习期间公司让我们去参加一个维修服务器的培训,当时签了服务协议一年,违约了要付违约金,当时我也没想太多忘了拍照留底,但我记得协议上说了从培训结束之日起开始算时间,我培训结束时是5月末,还是实习生。现在的问题是,这份服务协议究竟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我想辞职的话应该怎么才能绕开这个协议?我现在手头上有工资结构说明文件的电子版,以及7月15号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合同,合同上只写明基本工资1400),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能不能赢?

仲裁
2019-01-05 20:25: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培训协议违约金包含什么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赔付相应的培训费。
  • 劳动者缴纳违约金的情况,第一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经双方确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就是合法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发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少缴纳五险一金,通常绩效考核等每月变化的报酬是不包含在五险一金的基数里面的。
  • 实习生本身是实习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当然,实习合同涉及的一些问题,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例如,实习生办理离职可以参考劳动合同员工程序。  辞职和离职的流程是: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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