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
生命权、
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