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亲戚与几个朋友合开一公司,他们之间签订股东出资协议,注册资本500万。亲戚资金不够,要我出资20万以他的名义入股,只出资不参与管理。请问我与亲戚之间要签订何种协议?具体格式怎么写?我要与他们公司签协议吗?谢谢1

2019-01-05 06:13: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 关于公司注册,注册资本有关需要注意的问题:
    1、初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金额

    注册资本登记时切记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当期资金能力或可预期资金能力,为未来的资本运作和经营运行降低压力,如果一时头脑发热已经写的很大,且实缴出资承诺预期无法完成,那就需要尽快减资;

    2、初创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

    章程约定中尽可能采用货币资金的出资方式,公司设立后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前,注意任何一笔股东个人资金进入公司都一定要在汇款时注明“某某投资第三,不到 万不得已,不要使用投资溢价“资本公积”增资。

    3、初创注册资本的限额

    你注册资本实缴已经没有最低限额,且注册资本认缴也没有最高最低的限额。但是实缴注册资本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认缴的注册资本也不要把自己写成“亿万富翁” 有多少写多少。这对公司走向资本市场过程中,认缴资金无法到位而影响融资进程。

    4、注册资本中不可设置不切实际价值的非货币资产出资

    有的创业者会自己琢磨或者听取某些专家的意见,在注册资本中设置自己的持有的某些非货币资产出资,例如著作权、专利权等。认为加大点资产评估值在不掏钱的情况下占有较大比例股份挺合适。但是从实际出发,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分解动作是个人转让非货币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所以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这些非货币资产入账后变成公司资产,正常的话需要分期折旧摊销,变成了公司的成本费用,直接了增加了公司会计报表盈利的负担。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
    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3万元限制;
    (2)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10万元限制;
    (3)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500万元限制。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四:看完了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再来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2)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五: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1)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2)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3)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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