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案情如下:杨某2008年7月份从郭某开的汽车修理部赊购了一批润滑油和配件,并出具了欠条一张。刘某是担保人。欠条上有杨某、刘某的签名,但欠条表述不明确,作为担保人的刘某只在欠条上签了名字,名字前并未标注“担保人”的字样。后来,2009年1月21日,在郭某一再催要下,欠款人杨某给付了5000元,并在原欠条上写明了“欠郭某人民币八千元整”的字样,且签名并写明了日期。后杨某未在偿还润滑油和配件款。郭某于2009年7月份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给付欠款8000元,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杨某、刘某均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

郭某的两个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见过被告杨某所写的欠条,有刘某的签字,且与郭某于2009年1月21日共同去向杨某要的钱。但并不能证明其见过杨某打欠条和刘某签字做担保,也就是说证人只能证明见过原欠条,而不在郭某、杨某、刘某打欠条的现场。

问题:1、原欠条上表述不明确,刘某是应认定为“见证人”还是“担保人”?

2、法院能否判决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01-04 21:35: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如果只是见证人,而不是保证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建议不要随便签字。 如果对方起诉,你应当积极应诉。 根据你目前的情况,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解决,但到底行不行得通,我们还需要了解更多的资料。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
  • 一,借钱打借条,不是打欠条。二,借款担保人不是开玩笑的,担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也就是说,借款人到期不还或无力偿还,担保人要负责偿还借款,然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三,借款欠跑路了,如果借款到期,担保人就必须要负责偿还借款。
  •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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